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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创贷[2017]2号:五城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  来源:365bet在线体育投注机关   时间:2017-08-31 20:57:44  浏览 人次

    

焦创贷〔2017〕2号

关于印发《焦作市五城区

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经办金融机构

为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服务全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统筹城乡就业创业试点市及全省创业型城市建设,深入推动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焦作市五城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8月4日

 

 

《焦作市五城区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为加强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进一步促进全民创业,更好地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创业促进就业的作用,服务全市“双创”工作和统筹城乡就业创业试点市及全省创业型城市建设,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金﹝2017﹞8号)、《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郑银发﹝2016﹞246号)、《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操作规程(试行)》(豫人社就业﹝2014﹞45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焦人社﹝2017﹞17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贷款对象及认定条件

 

第一条 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包括: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并具备创业条件,处于自主创业状态,且自主创业时不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上述群体中的妇女,应纳入重点对象范围。

(二)符合(一)项条件的公司法人可按个体创业人员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三)符合(一)项条件的人员(网络商户除外)合伙创业的。

(四)组织符合(一)项条件的人员(不包括处于创业状态的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实现就业的。

(五)当年新招用(一)项中符合条件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

第二条 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认定条件: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凭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进行认定,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学生凭毕业证书进行认定,大学生村官凭相关管理部门证明进行认定,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化解产能过剩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五)返乡创业农民工,凭本人书面承诺或《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进行认定;

(六)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根据其所属人员类别认定条件进行认定。

(七)其他符合条件人员,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认定;

(八)合伙创业。符合(一)至(七)项所述条件的人员(不含网络商户)合伙创办企业和农村专业合作社,且持有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合伙协议;

(九)组织起来就业。组织符合(一)至(七)项所述人员(不包括处于创业状态的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十)小微企业。合法正常经营、无拖欠职工工资和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一年内新招用符合(一)至(七)项人员(不包括处于创业状态的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或一年内新招用大中专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所有小微企业。小微企业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认定。

 

第二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贴息

 

第三条 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自主创业人员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合伙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原则上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条 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自主创业人员创业担保贷款最长期限为3年。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商业银行贷款记录包括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第五条 自负利息创业担保贷款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我市制定的地方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范围可扩大到城乡所有自主创业人员,扶持行业可扩大到第一二三产业,由此产生的贷款利息由创业者个人或企业承担。

(二)对经财政贴息创业担保贷款资金扶持后,扩大生产经营、经济和社会效益良好的;或不符合财政贴息政策、个人或企业自愿承担相关贷款利息,经审查本人诚实守信的,可继续予以扶持,办理担保基金担保、自负利息创业担保贷款。

(三)自负利息贷款额度可在保证基金安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个人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合伙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最终额度按照资金需求和实体规模确定。

(四)在申请自负利息贷款时可不受贷款记录的限制,经办金融机构对贷款实行适度利率优惠,切实降低创业融资成本。

 

第三章  担保与反担保

 

第六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办理的创业担保贷款由担保机构提供全额担保。

符合规定条件的合伙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小微企业申请办理的创业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可采取全额担保、部分担保、不担保等三种方式。

第七条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人员,可根据个人实际选择以下反担保形式:

(一)反担保人

提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符合条件的企业正式在编在岗人员作反担保人(原则上个人创业担保贷款5万元以下提供1名反担保人,6—10万元提供2名反担保人,11—20万元提供3名反担保人,21—30万元提供4名反担保人;合伙创业和组织起来就业、小微企业贷款根据具体额度提供适合数量的反担保人)。反担保人可选择提供《反担保人证明》或《反担保人承诺书》,《反担保人证明》需加盖单位公章,《反担保人承诺书》需附担保人近三个月的工资流水和住房公积金缴费明细。

具体反担保人范围如下:

1、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

2、金融、保险、能源、卫生、通讯、铁路、新闻、上市公司等企业单位中具有正式劳动关系、在编在岗,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的工作人员;

3、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4、其他符合条件的单位人员。

(二)房屋抵押:门面房1套或居民住房2套中的其中1套。

(三)存单质押:提供银行固定存单或有价证券进行质押(存单需用相关经办金融机构的存折,质押存单金额不低于申请额度)。

(四)设备抵押:符合评估条件的设备可进行动产抵押。

(五)其它符合法律许可的反担保形式。

 

第四章  优化经办流程

 

第八条 创业担保贷款按照“借款人依规定申请,人社部门担保机构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尽职调查,经办金融机构审核放款,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的流程办理。

第九条 市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取消基层推荐环节,就近设置受理服务窗口,探索开通网上办理模式,为申贷群体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五章  加强贷款管理

 

第十条 人社部门担保机构对借款人做好借款人资格审核、创业形态实地调查、贷后管理、逾期贷款追偿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等各项工作;经办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征信情况、家庭贷款记录和风险情况进行查询审批。

贷款到期前一个月,经办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各相关受理窗口要协同通知贷款人按时还款,共同做好贷款回收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贷款可能被驳回或降低额度的情况:

(一)贷款人(及配偶)、反担保人存有银行不良征信记录和创业担保贷款不良记录的;

(二)贷款人隐瞒经营事实,故意弄虚作假的;

(三)创办企业实体所需资金明显小于申请额度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细则印发前发布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没有新的明确规定的,仍按现行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焦作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      2017年8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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